我要立遗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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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立遗嘱会牵涉到四方,即
一张符合法律的遗嘱,必须根据1959遗嘱法令的形式以及程序下撰写 (Will Act 1959),即
- 立遗嘱人 (Testator);
- 执行人 (Executor);
- 受益人 (Beneficiaries);
- 见证人 (Witnesses).
一张符合法律的遗嘱,必须根据1959遗嘱法令的形式以及程序下撰写 (Will Act 1959),即
- 书写;
- 立遗嘱者必须已成年;
- 立遗嘱着必须在遗嘱完成的末端,在两位见证人在场下签名;
- 见证人必须签名;
- 立遗嘱者必须头脑清醒;
- 受益人不能是见证人;
- 执行人不能是见证人;
立遺囑需要的文件:
- 立遗嘱人身份证复印件;(需在场签名)
- 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;(不需在场签名)
- 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;(不需在场签名)
- 所有要留下的遗产证明复印件比如地契,买卖合同,地税门牌税,银行户口簿子或者statement,车卡,股权证书等以防止资料错误。
遗嘱将以立遗嘱者死后的最后一份为准,
任何之前的遗嘱将无效。
如果立遗嘱者在任何可疑的状况下签署遗嘱,
比如恐吓,威胁,造假,被冒充签名,
法定的继承人都能入禀法庭,
挑战遗嘱的合法性。(propound the will)。
法庭的常务官能冻结遗嘱的合法性 (caveat),
暂停遗产分配,直到官司结束。